摘要:為進一步落實長江十年禁漁計劃,結合“夏季”行動工作部署,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水生資源、切實維護生態平衡,不斷加強社會面巡防力度,持續擴大關于禁漁期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
為進一步落實長江十年禁漁計劃,結合“夏季”行動工作部署,曝光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水生資源、示案切實維護生態平衡,公安不斷加強社會面巡防力度,曝光持續擴大關于禁漁期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示案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破壞生態環境的公安違法犯罪活動。近日,曝光西昌公安連續破獲幾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示案
今天向大家公布幾起
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警示案例
注意認真閱讀哦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對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曝光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示案該案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安
希望大家能從以上案例中
得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從而更好地守護我們的生態資源
長江十年禁漁期
讓我們一起呼吁
嚴懲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條 明知是非法捕撈犯罪所得的水產品、非法狩獵犯罪所得的獵獲物而收購、販賣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 餐飲公司、漁業公司等單位實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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